兽药和疫苗如何区分?
“兽用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以及用于保健、促进生长的药物和其他制剂; “兽用生物制品”系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微生物类、生化类制品(包括抗体、酶、抑制剂、载体等); “兽用化学药品”系指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包括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寄生虫药、抗病毒药、消炎镇痛药、麻醉药、解热镇痛药、活血化瘀药、镇静催眠药、止泻药、驱虫药、健胃药、抗组织胺药、营养药等其他药品[1] 。 新《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对“兽用药品”进行了重新定义,是指用于防治动物的传染病、寄生虫病、营养不良,及植物性中毒的药品。 旧《兽药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兽用药品的定义。
目前,国家实行兽药批签发制度,未取得国家颁发的《兽药注册证》或者《进口兽药注册证》而生产的属于假药,未取得国家颁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的属于非法行为。
2014年1月9日农业部发布第381号公告,要求从2014年起对新申请的兽药产品注册证书实行网上审批并颁发电子证书。通过全国兽药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注册的兽药产品进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同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已发放但不符合规定的兽药注册证书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农业部公告明确告知,应当由颁发证件的部门收回,予以注销;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经营档案,列入不良记录,并依法给予严肃处理。